提级调查:公交车刹车失灵致1死4伤,司机追刑、公交公司法人董事经理等6人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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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图片来源网络 与本案无关🔼
2017年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8·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提级调查丨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均不符合技术标准丨司机追究刑事责任丨公交公司6名领导被建议追责丨公交公司被建议罚款20万元
01
案情简介
2017年08月20日07时50分许,汪小英驾驶赣L32556号大型普通客车(4路公交车),沿鹰潭市岱宝山路西门桥洞北侧路段由北向南下坡行驶时,因汪小英未能及时发现车辆制动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汪小英驾驶该车在下坡过程中发生制动失灵,撞到行人饶年女、陈岳松、盛超、盛忆灵、万美清五人与赣LB0015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及三家店铺门口的杂货。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
02
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肇事驾驶员汪小英驾驶赣L32556号大型普通客车(4路公交车)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均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招聘的驾驶人员管理制度不力,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场站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2017·8·2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03
责任追究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汪小英,女,出生日期:1975年04月20日,赣L32556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驾驶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均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赣L32556号大型普通客车(4路公交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驶,造成事故,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由有关单位处理的人员。
1.朱云根,男,1963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给予诫勉谈话。建议责令其向公司领导层作出深刻检讨。
2.李维忠,男,1969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分管安全保卫部,主管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任职期间,对分管部门工作要求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公司领导层作出深刻检讨。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给予诫勉谈话。
3.张建美,男,1963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营运部部长,主管公司生产营运工作。任职期间,对分公司的各条线路的驾驶员科学调配情况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监管责任。依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由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万鹏飞,男,1977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三分公司经理,主管三分公司全面工作。任职期间,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合理调配不力,对运行车辆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领导责任。依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由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5.郑梦贤,男,1963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机务部部长,主管公司材料采购、车辆上牌、车辆年检、车辆报废、过户、下达车辆二级维护等工作。任职期间,对机务人员管理教育不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监管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公司领导层作出深刻检讨。
6.庄明,男,1963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厂厂长,主管修理厂全面工作。任职期间,对督促修理工人员开展车辆维修时,只是停留在治标不治本,浮在面上,对其它部位隐形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不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监管责任,依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由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招聘的驾驶人员管理制度不力,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场站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19、25、38、41条和《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规定,建议对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下附调查报告原文:
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8·2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8月20日7:30分左右,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属赣L32556号大型普通客车(4路公交车),行驶至岱宝山路西门桥洞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8.2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8.20”道路交通事故提级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副局长李江南任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市交警支队、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同时,邀请了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管理组、技术组和追责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专家论证、资料查阅、笔录询问、问题核实、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事故车辆情况:事故车辆赣L32556号,为同心牌大型普通客车,车辆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注册登记时间2011年11月23日,2014年05月06日在鹰潭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城区公交客运,线路为二化至师范,行驶证登记车主: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车架号:LJ16BR5D1B3010540。
事故发生前,该车辆进行了两次检测,均在鹰潭市鸿远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第一次检测为2016年10月20日,第二次检测为2017年03月23日,两次检测均合格。该车在江西长运鹰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务技术部保养维护,该车2017年05月03日进厂二级维护,更换了机油滤芯和机油加注,更换了车辆左后前片、左后后片、右后前片、右后后片四处刹车片共计8片刹车片。2017年08月13日进行了2017年道路运输平安年及夏季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各项检查项目合格。事故发生后,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许可证号:360404008)对该车进行鉴定,并出具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群星司鉴中心【2017】检鉴字第608号),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赣L32556号大型普通客车转向系、制动系事故前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该车鉴定分析中,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合格,右后轮制动分泵内皮碗有两处破损,该情况导致踩制动踏板时,气压泄漏,制动失效。
该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单号:PDZA201636060000025544,商业险保单号:PDAA201636060000025701。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和29座*10000元/座的车上人员险(乘客)及10000元的车上人员险(司机)。
2.驾驶人员情况。汪小英,女,出生日期:1975年04月20日,准驾车型:A3,事故发生时驾驶赣L32556号大型普通客车。户籍地址:江西省贵溪市彭湾乡彭湾组21号。2014年08月20日在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0年08月20日。事故发生后,经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汪小英的送检血样中未检测出乙醇成份(赣中晟司鉴【2017】毒检字第253号)。
(二)事故路段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鹰潭市月湖区岱宝山路西门桥洞北侧路段,由北向南为下坡路段,道路全宽8.4米,道路两侧有各有宽0.9米的排污沟。该路段东侧施工,施工宽度3.0m(含东侧排污沟宽0.9米),坡度为3.5%,道路西侧为楼房,道路南侧为西门铁路涵洞,道路北侧为环城路,该路段路表干燥。
该路段西门涵洞改造工程于2017年7月15日获市政府批准,并由鹰潭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进行改造施工并对外公告,竖立通告牌。2017年7月24日市政工程管理处按照施工要求与市公交公司联系,封闭施工期间禁止公交车通行。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8月1日该工程实施封闭施工。2017年8月4日道路开挖局部完成,应市民出行需要,市政公司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开放前期修复的道路供市民出行。2017年8月11日直属大队民警巡查过程中发现道路存在通行隐患,道路坑洼不平,道路两侧堆放大量石块,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直属大队于2017年8月11日对市政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令其消除道路隐患,同时管辖中队增派警力加强此路段的巡查管控。2017年8月16日,应市民出行的强烈要求,施工单位电话通知公交公司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车,市公交公司安全负责人实地查看通行道路后,恢复了4路公交车的通行。
(三)事故单位情况
江西长运鹰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4月28日,住所: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大道东侧46号路北侧,企业法人代表:朱云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986318706,注册资本贰仟捌佰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经营范围:城区公交客运,城际公交客运,一类汽车维修(大中型客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制作发布广告,房屋租赁,市际包车客运,经营性汽车充换电设施服务。道路运输许可证编号:360600900001。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08月20日07时50分许,汪小英驾驶赣L32556号大型普通客车(4路公交车),沿鹰潭市岱宝山路西门桥洞北侧路段由北向南下坡行驶时,因汪小英未能及时发现车辆制动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汪小英驾驶该车在下坡过程中发生制动失灵,撞到行人饶年女、陈岳松、盛超、盛忆灵、万美清五人与赣LB0015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及三家店铺门口的杂货。
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2和120报警,公安交警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120医护人员接警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并及时将伤者饶年女、陈岳松、盛超、盛忆灵、万美清五人送至解放军184医院,但伤者盛忆灵虽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死亡。鹰潭公交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公安部门和医院医护人员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和救治。同时成立了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8.20事故处理小组,负责事故善后处理。9月12日鹰潭公交公司与死亡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得到妥善处理。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肇事驾驶员汪小英驾驶赣L32556号大型普通客车(4路公交车)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均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招聘的驾驶人员管理制度不力,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场站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2017·8·2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汪小英,女,出生日期:1975年04月20日,赣L32556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驾驶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均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赣L32556号大型普通客车(4路公交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驶,造成事故,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由有关单位处理的人员
1.朱云根,男,1963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给予诫勉谈话。建议责令其向公司领导层作出深刻检讨。
2.李维忠,男,1969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分管安全保卫部,主管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任职期间,对分管部门工作要求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公司领导层作出深刻检讨。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给予诫勉谈话。
3.张建美,男,1963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营运部部长,主管公司生产营运工作。任职期间,对分公司的各条线路的驾驶员科学调配情况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监管责任。依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由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万鹏飞,男,1977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三分公司经理,主管三分公司全面工作。任职期间,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合理调配不力,对运行车辆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领导责任。依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由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5.郑梦贤,男,1963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机务部部长,主管公司材料采购、车辆上牌、车辆年检、车辆报废、过户、下达车辆二级维护等工作。任职期间,对机务人员管理教育不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监管责任。建议责令其向公司领导层作出深刻检讨。
6.庄明,男,1963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厂厂长,主管修理厂全面工作。任职期间,对督促修理工人员开展车辆维修时,只是停留在治标不治本,浮在面上,对其它部位隐形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不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监管责任,依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由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够,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招聘的驾驶人员管理制度不力,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场站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19、25、38、41条和《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规定,建议对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2017·8·20”道路交通事故是发生在“5·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之后以及全市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期间,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教训极为深刻,暴露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以及驾驶员安全管理不力,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严格等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全面落实公交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江西长运鹰潭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企业和场站的安全管理。一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城市)交通安全工作的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加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加大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力度,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三是全面加强驾驶员的聘用管理。立即组织开展一次驾驶员资质全面排查,并建立工作台账,强化驾驶员日常管理,杜绝有思想变化、情绪不稳,严禁聘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对已聘用的立即解除聘用。四是切实加强场站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进出站”安全例检管理制度。五是切实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驾驶员的遵章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提高驾驶员安全操作技能,确保行车安全。六是全面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建立健全一车一档,落实车辆例检和维护保养制度,强化动态管理。
(二)迅速开展城市交通运输企业专项排查治理。
交通运管、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迅速开展对企业全面排查整治。一是全面开展道路(城市)旅客运输企业及客运场站安全专项整顿。督促城市客运企业及客运场站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交运发〔2012〕33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2号)等相关规定,不断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逐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有效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对整改仍不达标的按规定给予撤职查办。二是迅速对公交运输车辆驾驶员资格和实际驾驶车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要严格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严格落实“一车一档”和驾驶员登记备案制度,及时掌握车辆驾驶员证照、违章违纪和教育培训等情况,从严查处有各类道路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确保城市交通运输工作安全、平稳、有序。三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及岗位职责,该设立的岗位一定要迅速设立,防止部门与部门之间出现推诿扯皮,职责不明的现象。
来源:安全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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